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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10 阅读数:9175 分享:

       本规定适用于2018年之后入学学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证件不齐者,不予注册。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经申请最多可保留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1.因应征入伍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开学一个月之内,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生身心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确认后,可按下一级新生报到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所报考专业或者该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经复查合格的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经确诊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要求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患有不属于招生条件不允许的疾病,但不能坚持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有在籍在校生待遇。若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应于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病愈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所患疾病确已痊愈,身心健康状况符合高校招生健康体检标准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该年度新生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校生注册

(一)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生发展部办理注册手续;

(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

第三条  我院三年制专业的标准学习年限为三年,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为2~5年。弹性学习年限含因病、因事休学,因学业状况不良而启动弹性学制的时间在内。学生在弹性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学习,达到毕业要求,均属正常毕业。

第四条  参军入伍学制: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制: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籍保留至其最长弹性学制学习年限后1年。


第三章 学分取得

第六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业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反映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量化指标,同时也是进行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学分计算:学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标准教学学时数计算,每18学时为1个学分,毕业实习每周20个学时,计1个学分。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院及各专业、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课外学分等)均须经过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学生修读的各类课程必须按学院规定进行考核。课程考核由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性考核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的40%,终结性考核成绩原则上占总成绩的60%。

过程性考核包括学生的学习态度、课堂讨论、作业、出勤、平时测验、实验报告、技能考核、毕业实习各阶段考核等方式。由任课教师、教研室、实验室综合评定。

终结性考核主要指课程期末考试及毕业综合考核。

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考核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方可获得学分,某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和实习也可按五级计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与百分制相对应为:≥90属优,≥80<90属良,≥70<80属中,≥60<70属及格,<60为不及格)。

第九条  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是奖学金评定、评优等活动的主要依据。不同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

 

成绩

对应学分绩点

等级

90-100分

4.0-5.0

80-89分

3.0-3.9

70-79分

2.0-2.9

中等

60-69分

1.0-1.9

及格

60分以下

0

不及格

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对应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条  成绩管理

(一)考试结束后,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上网或在辅导员处查询成绩。

(二)学生如对本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或补考成绩有疑问者,应在公布成绩(开学后)7个工作日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审批后,交教学科研部。教学科研部组织完成查验、回复。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缓考、缺考

(一)申请缓考的范围

1.缓考办理仅限必修考试课程,公共选修课考试、补考、重新学习考试、毕业设计和其它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办理缓考;

2.因病缓考,原则上只同意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的缓考申请,需附相关医院的证明材料,否则无效;

3.因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志愿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时间冲突的,由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与参加其他考试时间冲突的,需附考试准考证复印件,并只限与个人考试相冲突的学校考试科目;

5.因报名参加各类非学校组织的考试、课外活动等为由所申请的缓考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申请缓考的程序

1.学生申请缓考,须在课程开考前一周内,填写《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附各项申请条件所需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属部系和课程归属部系审核,经教学科研部部长批准同意方可缓考。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原件交教学科研部,复印件交学生所属部系,并由课程归属部系告知任课教师;

2.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申请的,应及时向辅导员请假,并由辅导员在开考前告知教学科研部,在本门课程考试开始的两日内(含考试当天)凭相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

(三)缓考安排

1.缓考安排与下学期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取得的卷面成绩与其他成绩按原比例构成总评定成绩;

2.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由课程归属部系在“成绩备注栏”标注“缓考”。

(四)缺考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考试前未办理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的综合成绩以0分计,成绩档案备注中记为“缺考”。缺考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需进行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中,必修课程需参加重修。

(一)一门课程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及其以上;

(二)作业、实验(训)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及其以上;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训、实验)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除不准参加课程补考外,还要按本规定第八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成绩记载

(一)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通过补考的同学成绩按60分记载;重新学习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有关考核的其他标记。

1.未经请假无故缺考,在“成绩备注栏”标注“缺考”;

2.考试作弊学生,在“成绩备注栏”标注“作弊”;

3.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成绩备注栏”标注“取消”。

第五章  免听、免修(免考)及学分互认

第十六条  免听、免修(免考)及学分互认

(一)免听

学生学习成绩优秀,(新生自录取以来各门必修课程)平均绩点达到3.5以上且无补考和重新学习记录,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出免听申请。经教学科研部批准,学生可免听该门课程的理论课,但必须参加本门课程的实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按要求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批准免听者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该门课程应重新学习且以后所有课程均不得申请免听。每名学生每学期仅限免听1门课程。

(二)免修(免考)

1.复学或者转专业的学生,以前所修过的课程专业要求与新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的,可以免修相关课程,其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成绩记载,并获得相应学分;

2.对于取得职(执)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免修相应课程,课程成绩以90分记载,并获得相应学分;

3.思想政治课、体育、军事训练、社会实践、通识类实践体验、创新创业与学术科技活动、综合素质类活动、综合能力培训、测评、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不得申请免修;

4.学生因病或身体生理缺陷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经学院指定医院出具医疗证明,本人申请,体育教研室审核,部系主任及教学科研部审核批准后可以转修保健课。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医院出具医疗证明,报学生发展部批准后,参加其他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学分;因高中阶段外语学习语种为非英语的,经参加省级以上有关语种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凭合格证书可申请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英语课程。

(三)学分互认

对于学生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平台学习或参加与学院签订学分互认的同层次学校修读的课程,经教学科研部审核确认后,可以认定其成绩并免修相关课程。

第十七条 免修(考)申请手续

办理免修(考)手续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属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课程归属部系审批后生效。申请书原件交教学科研部,复印件(两份)分别交课程归属部系和学生所属部系,由课程归属部系在“成绩备注栏”标注“免修”。

 

第六章  补考与重新学习

十八  补考和重新学习课程考核合格,均可取得学分。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补考。同一课程只可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补考,可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修读。学生必须在规定年限内完成选修课的学分。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该学期不再安排补做,可按规定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重做。重新学习的课程考试仍不及格者,不得补考,须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再次重新学习(次数不限),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若有多次重新学习成绩,以最高分数记录。

(一)凡无故缺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缺考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补考,只能申请重新学习。

(二)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记载,学分绩点为1.0;重新学习课程考核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

(三)补考必须按教学科研部规定的日程统一安排进行。组织补考部系或任课教师不得任意安排补考。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

(四)学院遵循医学教育循序渐进,现行后续的原则,对未能达到培养方案中所规定学分要求的学生,学院将启动弹性学制(留级处理)。

学生在校修读期间,每一学年结束时,所修课程经补考及重新学习后,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达二分之一及其以上者,须启动弹性学制(留级处理),进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进行学习。

学生在校修读期间,所修课程经补考及重新学习后,累计不合格必修课程达10门及其以上者,须启动弹性学制(留级处理),进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进行学习。

(五)重新学习需由本人向教学科研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重新学习登记手续。重新学习学生应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原则上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并参加正常考试,成绩及格,即可以获得学分。对于没有后续班级的专业,经教学科研部同意,可以采取自行修读及教师指导的方式进行。

若启动弹性学制后,学生在下一年级中无对应专业修读,则学生提交跟班试读申请,经教学科研部审核同意后可跟随原班级继续学习。所欠学分课程属通识类课程,则跟随其他专业进行重新学习,属专业课,则采取自行修读及教师指导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生应当遵守学院教学全过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过准假期限,或先自行离校后才请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条  请假

因故请假需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办理请假时,病假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正式病情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原则办理:

  • 请假三天以内(包含三天),由辅导员批准;
  • 请假三天以上五天以内(包含三天),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学生所属社区主任出具意见;
  • 请假五天以上十五天以内(包含十五天),由辅导员、社区主任签署意见后,学生发展部分管该社区领导出具意见;
  • 请假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辅导员、社区主任、学生发展部签署意见后,教学科研部出具意见,并报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五)请假一月以上的办理休学;

(六)学生请病、事假、公假的申请书、医疗机构证明及相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由各系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生旷课学时,在规定的教学时间,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见习、实习、实训、集体活动日旷课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奖励

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设立“三好学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等个人奖项,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处分

(一)对违反学院纪律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学生,视其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5~10学时,给予班级内部批评教育,取消评奖资格;

2.一学期旷课累计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旷课累计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及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1.院内考试第一次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第三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省级、国家级考试中使用除通讯工具外的其他方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达到开除学籍者,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开除学籍处分要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政治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十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侮辱和诽谤他人而不思悔改者,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六)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十)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无异议的,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学科研部牵头各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院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但处分不撤销。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属社区审核,并出具处分期间思想政治表现鉴定或证明,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提出意见,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处分决定由辅导员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辅导员送达(邮达),并记录在案或电话通知学生家长;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与联系的,可利用院内公示或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以上形式均视为处分决定已送达。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并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特殊生理原因,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复学或因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4.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反馈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学院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原则

(一)学生第一学年学习结束后,在学习成绩较好,思想政治表现良好,所转入专业学生数和教学条件允许、身体条件符合专业要求、所转专业符合高考招生文科、理科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可有一次书面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二)三校生不得跨类别申请转专业;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不得申请转其他专业;

(四)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在第二学期的第16周,向教学科研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教学科研部审批后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经院长审批签字后,完成转专业手续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三)当某专业申请转入人数超过可接受人数时,优先满足平均学分绩点高的学生申请;

(四)已获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五)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符合政策,或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六)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根据自身创业经历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七)学生按转入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缺修的必修课程须补修,学生应在学院教学计划安排下,完成缺修课程的学习。转专业前修读合格的必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学时、学分及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可进行学分互认,不需补修。

第三十四  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不符合上级转学文件规定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和毕业前一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未按录取数据招生,在就读学校无学籍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转学原则

(一)转学应在相同类型、相同录取批次的高校之间进行;

(二)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转学,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且转专业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

(三)转学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转入高校当年相同或相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四)因家庭发生变故需跨省转学的,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

第三十六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在本省高校内申请转学,由学生提供转入学校的接收证明,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后,由转入学校研究审核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文后通知转出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申请跨省转学,由本人提供转入学校的接收证明,再由转出地学校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地学校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要求及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发文后通知本人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凡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加盖学院招生部门印章;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录检表一份;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一份,加盖学院教务部门印章;学生表现鉴定书一份,加盖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印章;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转出或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在接到正式批文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拟公文报省教育厅,同时在学信网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30天以上或因患精神疾病、传染病、身心健康状况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30天者;

(三)应征入伍或进行创新创业者;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愿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条  休学办理

(一)学生需要休学,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并认真填写《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由辅导员、所属社区、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四)休学期满既不复学也不申请延长休学期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休学前已交的费用,复学后持有效缴费单据可以冲抵。

第四十一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认真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院医疗机构、所在学院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签署意见,报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康复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经本人同意后,由学院安排到相近专业就读,并按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之前,未经学院批准,不得自行上课。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或违法违纪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开除学籍。

 

第十一章  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本人有特殊原因并经家长同意申请退学者。

(二)学生自动退学:

1.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学院予以退学:

1.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后一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2.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在一学期内未办理请假等任何手续,无故缺课超过30天者;

3.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生活或严重影响本人及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

4.在修业年限内,任何一学年,所修课程经补考和重新学习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分之三及以上者;

5.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启动弹性学制)累计超过规定的最长弹性学习年限者;

6.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四条  退学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辅导员、所属社区、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

(二)学生自动退学:由辅导员、所属系、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无法送达的可利用院内公示或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以上形式均视为通知已送达。

(三)学院予以退学:由辅导员、学生发展部、教学科研部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无法送达的可利用院内公示或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以上形式均视为通知已送达。

退学学生,凡在校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可根据学习年限和考核成绩发给学习证明;在校学习已满一学年及其以上者,可根据学习年限和考核成绩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明。

第四十五条  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已收取的学费按财务部有关规定办理。未缴纳学费的学生,暂时不办理学习证明、户籍迁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学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示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各部门注销其在校关系,取消学籍;

(二)退学学生的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达到规定退学条件者,不允许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毕业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各环节的学习并通过考核,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模块学分,取得相近职(执)业资格证书,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能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作结业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发给结业证:

  1. 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2.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结业学生可以在两年内申请重新学习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根据教育部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考,或者重考后仍未达到规定总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肄业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或者取得45学分以上者(开除学籍除外),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或未取得45学分者,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规定及时在“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的学年注册、毕业生的学历注册、在校生学籍异动和信息修改等工作。学生需在“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及学籍学历注册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同时上报云南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发证日期即为网上验证日期。

第五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五条  对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学籍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有权利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利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第五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可利用院内公示或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以上形式均视为通知已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的种类、期限,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院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学生发展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根据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处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作明文修订或制订若干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