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15 阅读数:10963 分享: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形成严谨的教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爱国守法,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院和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己任。
第二条 勤于教学,精于业务。坚持以现代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加强研究和理解所授课程,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教学能力;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
第三条 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四条 学为人师,身正为范。树立优良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语言文明,仪表端庄,修饰有度,不着奇装异服。
第五条 严谨治学,学术诚信。认真备好每一堂课,重视对学生与教材的研究分析,不应在教学中出现科学性、知识性错误。积极参加集体备课。严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坚守学术诚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学术荣誉、职称(务)、资格等。
第六条 遵章守纪,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教学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的工作安排,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章 任课资格、条件与培训
第七条 新晋青年教师任课条件。新晋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院主办的岗前培训,在教研室内部进行试讲,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教学科研部及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审定后,可以在教研室高年资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培养性讲课。同时,青年教师应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积极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并获得证书。
第八条 主讲教师资格。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情况不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教师,经系(部)审核、教学科研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九条 兼职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初次受聘担任兼职教师的,由教学科研部组织试讲,经系(部)审核、教学科研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三章 课前准备
第十条 课程标准和教师工作手册。课程标准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教师应在开课前按课程标准、校历编制教师工作手册,经课程负责人审核后交所在系(部)存档备查,教师工作手册应有课程进度、课堂讨论、实验实训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教师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师工作手册上课,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学科研部备案。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教材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重要工具,教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高低。各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优先选用全国规划教材、统编教材和优秀教材,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对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要不断更新教材内容,积极开发新教材;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专业教材的选用、编写要严把政治关。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审查,严把审核关。选定后,报教学科研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学院领导批准。
编写教材作为教学工作的一部分,经教学科研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学院批准,各专业和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编写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和讲义。学院鼓励和支持教师自编教材并定期组织优秀自编教材评选。
第十二条 备课。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开课前教师应认真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教师备课时应熟悉课程标准、认真钻研教材、研究参考资料,确定教学目的要求,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掌握学生情况,增强教学针对性;认真选择教学方法,精心设计教学程序,充分准备教学资源。认真准备备课笔记和教案。
教研室主任全面负责本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如备课、培养性讲课,实验、实习、辅导等)。主讲教师由教研室主任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每门课程讲授教师人数不应过多,避免教师频繁调换。教师承担课程门数不宜过多,原则上每名教师主要承担1-2门课程。
学院应定期组织全院性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和专家讲评活动,以提高青年教师的授课水平。
教研室应在授课教师准备的基础上,定期组织集体备课,尤其是对初次上理论课的青年教师。集体备课要做到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备课质量。学期期中和学期结束,教研室均要向教学科研部报告对教学工作的执行情况。教学科研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检查、评估各教研室、实验室开展集体备课等教学活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 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每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时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实施步骤和教学场所,教具、图表、多媒体、网络等教学手段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
新教师或首次承担某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开课之前,应认真完成所授课程全部内容的教案;其他教师在开课之前,应完成所授课程全部内容1/2以上的教案;教师不能以多媒体课件代替教案和讲稿。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注重开发学生的智力,既能使学生熟练掌握本门课程的难点、重点,又能使学生自学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课堂讲授必须按照课程目的和要求,对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科学性、系统性讲解。讲授内容要重点突出、循序渐进、主次分明、详略适当、基本理论阐述清楚,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语言精炼、板书工整、仪态端正、精神饱满。注重讲课的艺术性,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想。任课教师要把正确的政治导向,以及思想教育、医德医风教育渗透到教学过程中,达到立德树人的教学目的。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积极、合理、科学地运用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等信息化教学手段,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对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堂管理,实行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
第十六条 教师在学期第一次开课时要在课堂上向学生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同时,教师应对课程教学进度、课程考核方式做详细说明,包括作业、实训、实验以及期末考试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按课程表所安排的时间上课,不得随意自行停课、调课、增减学时数。
第十八条 教师应加强课堂管控,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应敢管、善管,讲求管理艺术。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课堂考勤记录,并留底备查,对于缺勤、违纪的学生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例报教学科研部处理。
第十九条 教研室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组织示范教学和观摩教学,提倡教师互相听课、取长补短、交流经验,努力提高授课质量。各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应经常到课堂检查授课实况;教学科研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应经常组织对课堂的“同行、专家、学生评价”,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升。
第二十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适量作业,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专门记载,并对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对不交作业的学生要予以督促,要求按时完成。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应做好书面记录,学生的平时作业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考核总成绩中。每门课程要选择适量作业本作为教学档案在各系(部)保存。
第五章 实验教学
第二十一条 实验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要通过实验,巩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加强学生对基本方法、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室主任(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负责人)应加强对实验课的督促检查,努力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教研室要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实验指导和实验手册,确定实验课教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制定实验课的考核方法。实验教师在实验开出前,应根据要求认真进行教学准备,具备实验课程标准、实验指导、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等基本教学文件,认真编写实验教案。对计划开出的新实验,实验教师应在试做的基础上,完成试做报告。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实验的要求,做好耗材、试剂或设备仪器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向学生认真讲解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具体安全要求,保证实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应加强现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学生,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重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要求学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责令重做;及时处理实验过程中的突发情况,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考核应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平时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和提交实验报告等多种方式。课程内实验的考核,实验教师根据课程的要求,在课程结束前进行,自行决定考核方式,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理论考试,实验成绩应占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独立设置的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的考核,除平时考核外,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可以通过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或提交一定形式的实验报告,进行期终考核,并单独记载成绩。
第二十五条 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及研究创新性的实验,培养学生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作风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章 毕业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是高等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从理论学习向实践操作过渡的必经阶段。毕业实习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效果的检查,目的是要求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带教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教学意识和责任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切实做好对实习学生思想品德和业务学习的指导,从严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教学科研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毕业实习过程中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管理和教育。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均要进行考核。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教师改革考试办法,采用闭卷、开卷、实操、口试、研究报告、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应综合学生平时成绩来评定,教师应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实训与实际操作等情况,以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综合确定学生的成绩,平时成绩比例及成绩记载方法等应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教师要注重形成性考核的运用。
任课教师应根据《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条 为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任课教师必须遵守教学纪律和师德师风。
第三十一条 教师因事外出应遵循不影响教学为原则,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要及时向系(部)书面请假,系(部)应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无人代课时,系(部)要安排调课,并报教学科研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上课教师必须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做好课前准备,进入教室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雅正,普通话授课。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拖堂,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除课堂教学内容必须使用外,上课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
第三十三条 在正常教学时间内,学院任何单位或部门组织各类需要学生参与的活动,须提前3天向教学科研部提出申请,经教学科研部同意后,通知相关班级、任课教师。
第九章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关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向,更新教育观念,加强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教学研究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国家、地方教育发展的需要和学院的具体条件确定研究方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学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重视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坚持以课程教学为基础,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把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能力融于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形成具有自己特色和风格的教学方法。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在选题上要着重在教学模式、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艺术、教书育人等方面具有创新、示范和推广价值的研究。要按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目标设计,注重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突出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完善与实施。教学研究成果及论文,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学改革以及其他教学活动。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及教学研究成果。
(一)教学工作量的考核采取记实办法,教师对本人所授课程名称、实际授课时数,完成起止时间、班级和人数、授课情况,指导实习、起止时间及进行情况,辅导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都需如实登记,并报所在系(部)核实。教师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教学改革的工作量,由所在系(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考核认定。
(二)教学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思想政治表现、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学生与专家(督导)同行评价相结合进行。学期结束时教师应对所任课程的教学情况向系(部)做出书面总结。
(三)对教学研究成果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教师参加系(部)、教研室教学研究活动情况,研究教学的论文、著作和教学经验材料,独立编写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资助重点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改、科研专项课题的研究。对于在教学研究课题中取得突出成果、教学成绩优异和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学院授予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奖、学生最喜爱的教师奖等,并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对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均应在责任者的教学业务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四十一条 经教学考核评价,教学质量低,学生与同行、专家(督导)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质量监控部门要将结果及时反馈系(部)及教师本人,提出整改方案,加强指导、培训,持续关注其教学效果并视改进情况对任课教师进行续聘或调岗、待岗及解聘的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由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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