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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7 阅读数:29814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是指: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改革研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建设、教学平台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课程思政示范项目等。

第二条 教改项目经费来源为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学校相应配套经费,以及学校批准立项投入的教改项目建设经费。学校从教学业务经费中单列教改经费并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教学建设与改革立项的项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相关配套要求给予相应资金配套。

第三条 教改项目经费属于教学经费,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执行,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规划、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教改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教改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教学和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教改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教改项目经费由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协调合作。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申报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承担相应的教改项目管理及档案材料归档责任,并配合财务处、监审部门做好教改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

财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档案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指导、存储、查询等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的职责与权限

根据学科特点和教改项目实际需要,为教改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下拨经费的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其项目经费单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使用,并确保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二级学院做好监督与进度检查。

对学校自筹经费的教改项目,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负责人监督教改项目预算执行,督促教改项目执行进度,落实本单位教改项目及经费使用等各项管理工作。教改项目经费管理成效纳入二级学院年度考核。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教改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责任制。对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全面负责,按下达项目的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负责制定教改项目经费支出计划。

(二)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核对购置设备品类、数量和金额。

(三)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凭证,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经费开支必须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预算项目列支,且手续完整、票据合法。

(四)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资助单位和学校的检查和监督。

(五)及时办理教改项目结项及冲账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教改项目时,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要求,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直接、间接费用做出清晰预算和说明。省级及以上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向财务处申请项目预算。教改一般项目预算一次核定、下达,重点项目分年度预算、下达。逾期未完成结题或者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终止,学校收回剩余经费。因异动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学校回收所有下发经费,且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整申请,报学校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整的需要做出详细情况说明。省部级以上项目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教学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教改经费下达后,由教务处按规定要求和立项程序,向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经费计划书,设立项目账户,按项编号,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省级教改项目立项后,学校给予工作量与绩效认定。对于立项通知有明确要求学校必须配套的项目,学校通过自筹经费按要求金额给予配套。

教改经费到账后,项目拨款单位有明确预算要求和预算批复的,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的项目预算经费当年使用完毕,并完成报账。

第十五条 对立项的教改项目,教务处提取项目经费的5%作为校级项目管理费。项目下达单位已经收取校级管理费或者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不重复收取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经费需转拨给合作单位时,合作单位必须是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参加单位。不得借协作之名将教改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合作双方须签订合作合同(协议),并经双方所在单位签章。教改项目经费转拨给合作单位时,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教务处提供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转拨经费不得超过项目到款经费的50%,具体金额按合同规定支付,所有项目经费到账后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教改经费应科学合理均衡安排支出进度,立项后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从经费中支出项目经费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可支出项目经费的40%;结题鉴定后,根据教务处出具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结题证书进行剩余费用核算。报销时,需填写项目报账通知单。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项目经费包括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实验材料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具体如下: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购买图书需要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团队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或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报销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30%。

设备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设备和非固定资产类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所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者,算作学校固定资产,需在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中的设备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办公用品均按照低值易耗品处理。

实验耗材费:指教师和学生开展项目有关实验产生的费用,包括各类耗材。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校外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金额的20%。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建设的学生、校外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在项目建设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劳务费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金额的10%。

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含专利申请)等费用。

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管理费:指校级评审会组织费用,包含印刷(宣传材料制作)费、评审费、餐费、工作人员劳务费等会议费用。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部门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外部拨款)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相关部门有关管理工作费用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合规使用。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合理分摊间接成本。根据项目的级别和类型,间接费用的支出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教改条件支撑费。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学校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二)其他间接费用。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教改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教改项目经费报销流程按照财务审批及经费报销管理规定执行,若文件有调整,按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及时结题。项目完成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结项证书。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支撑材料和票据,由二级学院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财务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结项证明材料给予报账。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教改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2个月内办理完课题经费冲账手续。跨年开展的项目,当年产生的经费当年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中途停止、撤销、验收不合格的教改项目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研究计划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改项目经费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学校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