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1 阅读数:31022 分享: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分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实习单位。其中,设置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需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评估认定,设置实习医院和实习单位由学校和医院(单位)商定签署。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主管,二级学院协助管理。有关教学实习工作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与二级学院一起,会同基地实习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于实习教学以外的其他工作,如学生工作、党建、科研、师资、图书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教务处、二级学院与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调。
第三条 学校根据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承担带教任务情况,按标准划拨实习带教费、理论教学课时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学校所拨各项教学专项费用,由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部门专款专用。
第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坚持“互惠互利、协商共建、质量第一”的原则,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与有能力指导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共建,切实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遴选标准
(一)基地所在单位教学(生产)运行正常、设备情况良好、重视学生实习、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工作,并且与专业对口,便于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二)能为学生实习配备指导教师。
(三)基地建设、发展稳定,每年能够接受一定数量的实习生,并能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四)云南省以外的基地能为学生实习提供食宿条件。
(五)基地遴选坚持“就近”原则,尽量立足本市、本省或附近省市,以便于开展工作和检查管理。
第六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一)凡申请建立新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应进行充分的调研与论证,接收单一专业的基地可由二级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院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对于常年稳定接收两个以上专业的单位,由学校层面签订校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基地的建立、调整与撤销,须报教务处批准。
(二)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对全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各二级学院负责基地的建设、实习教学内容的安排、实习计划和总结的拟定,并报教务处备案,要做好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拍摄、保存有关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状况及师生活动的照片等资料。
(三)为促进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二级学院须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的制度,协助基地所在单位解决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等各项工作。教务处会同相关院部对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评估。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整改,对于已不能承担实习指导工作的基地予以撤销。每次检查后,各二级学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巡查需完成《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实习教学质量巡查表》并交给教务处存档。
第七条 被评上优秀实习基地的单位,学校颁发荣誉奖牌并参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奖励。优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申报条件为:
(一)实习协议(合同)在有效期内。
(二)实习基地已连续承担两年以上的实习教学任务,受益面广、利用率高。
(三)有一支业务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实习教学师资队伍。
(五)实习基地以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为目的,改革力度大、措施得力,实习效果好。
(六)评选时间为评选当年的下半年,每两年评选一次。
(七)评选程序:由二级学院(部门)推荐优秀实习基地,填写申报材料。教务处负责优秀实习基地的申报及评审组织工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小组,审阅材料、听取汇报及实地考察,根据评选指标体系评选出优秀实习基地。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