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4 阅读数:11334 分享: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维护在线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在线考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线考试是指由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组织的面向学生的在线考试形式的期末考试及补考、重修考试。
第三条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负责在线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在线考试准备及管理
(一)须在考前召开考生动员会,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以及在线考试操作和纪律规范的培训,培养考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二)须在考前通知考生考试形式及考试安排。
(三)须在考中为考生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须在考中关注考生考试进度,并督促考试进度落后的考生。
(五)考试结束后,须对考试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条 考前准备和考中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应组织考生学习在线考试操作说明、演示等相关文档并参与考前培训,进入在线考试系统完成模拟测试。考生须在考前掌握在线考试软件和硬件要求、身份验证、计时规则、答题操作、防作弊措施等。
(二)考生须确保摄像头设置正常、视频画面清晰。
(三)考生须确保考试环境整洁,建议方圆3米范围内无其他人,建议在独立的空间中完成考试。
(四)考生须衣冠整洁,面部、肩膀、双臂、双手完整地展现在摄像头监控范围以内。
(五)进入考试系统前,监考教师应通过视频监控识别考生身份,未通过识别的考生,将不能进行在线考试。
(六)进入考试系统后,考生即进入视频监控范围,请考生务必遵守公共行为规范,行为举止文明有礼。
(七)考试过程中,考生须全程在摄像头拍摄范围以内。如考生考试设备无法直接进行视频监控,则考生应准备两台设备,一台负责完成考试、一台负责采集考试过程中的图像、视频、音频等信息。各教学单位须将考试监控资料存档备查。
(八)考试过程中,各教学单位要安排监考人员,远程查看考生考试过程,对于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进行处理。
(九)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参加相关课程的在线考试,无故不参加或未按时参加的,按缺考处理,成绩记为“缺考”。
(十)在线考试科目为开卷考试的,考生可以查阅课程有关的教材、讲义等书籍资料,但必须独立答题,不能让他人协助,不能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查阅资料。
第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扭转、遮挡、关闭摄像头,导致考生未出现在视频监控范围以内;
(二)考生佩戴口罩、面具、面膜、遮挡面部的装饰等物品;
(三)考生衣着不整齐,甚至不穿衣服的;
(四)由于考生计算机软硬件原因,造成采集的考试图像、录像不清晰的;
(五)考生与他人(视频监控范围不可见)交谈或使用通信设备通话的、旁窥、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由于逆光或光线过暗,导致无法识别考生身份的;
(七)考试过程中,考生面部未完全展现在摄像头监控范围内;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使用考生照片、视频放置在摄像头前的,逃避考试监控;
(二)视频监控范围内出现考生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三)考试过程中非考试需要而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
(四)闭卷考试中翻阅资料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考生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九条 考生违纪和作弊的处理
对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考生,当次考试课程成绩无效,并按照《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
第十条 在考试期间或者在期末考试成绩发布后的复查成绩期间,考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对违纪、作弊处理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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