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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 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5 阅读数:29865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实训室安全是保证实验实训室正常运行的基石。为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消除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包括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和实验实训室法规制度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准入资格审核及建立安全准入人员档案,安全承诺书等内容,并以此作为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条件。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学校实验实训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包括拟进入实验实训室的教师、操作管理人员、学生、外来人员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实施细则,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学习和实验实训室安全考核的存档;

(三)监督、检查各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的实施情况,并计入各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考核总成绩。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安全准入制度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

(一)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所有拟进入实验实训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培训。

(二)制订考试计划,组织考试,提高考试通过率。

(三)督促各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建立安全准入人员档案,不允许无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学习、工作。

(四)督促所有拟进入实验实训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签署实验实训室安全承诺书。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学习培训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采用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三级联动培训管理模式。

第九条 校级培训主要包括网上自主学习以及专题培训等。

(一)个人通过浏览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和有关法规制度,并结合学校印发的相关资料,完成安全知识的自主学习;

(二)学校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专题培训。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培训应结合自身学科特点,对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教育讲座、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案例讲解和应急安全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培训主要由各实验实训室主任在实验环节对需要注意的安全知识进行讲解和培训。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考试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考试由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和二级学院共同出题。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考试内容包含通用性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和专业性安全知识。每个二级学院的试题各不相同。每学期由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组织进行不少于1次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考试满分100分,题型包含单选题、判断题和问答题,考试时间60分钟,规定时间内得分超过90分(含)为考试合格。可以进行多次考试,成绩以最高得分为准。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新入职的教职工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有关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名单交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留档备查,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获得进入实验实训室的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通过网上自主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学生自行打印实验实训室安全考试合格证书,经老师签字后,交各二级学院、留档备查,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获得实验实训室准入资格。

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和临时人员由实验实训室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学习和考试,具体形式由实验实训室主任确定并组织实施。学习和考试等相关资料留档备查,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获得实验实训室准入资格。

第六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紧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各二级学院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备案。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实验实训室责任人等信息均应张贴在实验实训室的醒目位置。

第十九条 实行实验实训室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实训室的师生建立出入许可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所有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经过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实训室。

第二十条 在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实训室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实验实训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和各实验实训室主任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药品安全管理。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药品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杜绝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药品的购置、使用、储存等应配备专人管理,分类存放,建立出入库使用登记。

第二十二条 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应向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申请,由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审批、备案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批准后方可购置。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五双”制度要求使用、保管和处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使用的压力容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使用,落实安全责任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要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定期对容器进行安全检查。容器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容器的安全,定期检验。各二级学院督促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容器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并向容器提供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实训室或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放射性物品,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管理规程,还应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生物样品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科研、教学用细菌、病毒等生物样品的管理,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全过程安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彻底消毒灭活处理,再严格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危险废弃物包括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生物废物、动物废物等,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要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各二级学院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定期处置。

第二十七条 实验用动物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验用动物必须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防疫检验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严禁购买不合格的动物用于教学、科研。实验用动物尸体及其他动物实验相关废弃物,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集中送往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感染或放射接种的动物应严格按照规范处置,杜绝污染物外泄。学校严禁饲养实验动物。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须对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完整详实的使用记录。各实验实训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高电压设备等设备。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使用运行记录,定期检验。

第三十条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实训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用水用电设施安装改造应经后勤管理处审批,并组织专业队伍安装。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实验实训室用水用电的管理,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本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实训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指向明确到位。实验实训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环境管理。实验实训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实训室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实验实训室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堆放杂物。实验过程中严禁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离开实验实训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

第七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由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各类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各二级学院应定期对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开展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令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确保整改合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在进行维修改造施工时,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值班,后勤管理处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急救设施。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实训室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监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的年终考核评优资格,直至依法追责。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事故所在二级学院应写出事故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