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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5 阅读数:29686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积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学校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实验实训环境,防止实验实训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八大类危险化学品。如果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及《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发生变化,以最新文件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依照《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

第四条 学校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和后勤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供应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学校校——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三级联动的管理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形成任务明确、职责清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制;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管理制度、使用登记制度、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装置设施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定期组织实验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须明确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及废弃物的回收等各环节的负责人。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使用、管理等具体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危险化学品须全生命周期监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领用、使用、剩余量等各环节须有详细的记录,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对所有实验员定期组织并实施进行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如实记录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情况。

第十条 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使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如气瓶与各种瓶装气体等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合格标志,否则不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新建、扩建和改建教学科研场所或设施时,应向资产处、后勤保卫处和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等部门提供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说明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须有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采购负责人要严格规范采购程序,逐级审批。不得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购买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需求后,各审核部门应尽快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应根据当地派出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后再进行购买。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遵循“用多少、买多少、先进先用”原则,严禁超量采购、超量储存。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采购危险化学品,须如实记录用于实验的实验名称、经办人的姓名、危险化学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需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数量、名称、规格等信息核查并保留收据进行存档。

第十九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二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二十一条 涉及校区之间需要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应当委托专门的车辆来运输,向运输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启闭灵活。

第二十三条 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邮件、快递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保管室的建设可参照《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仓库建设安全规范》(DB11/755—2010)来设计,并设置明显的标志,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种类和危险特性必须分类储存在专用库房或保管室内的专用柜子中,不得超量储存,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化学性质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能混合贮存,不得在同一库房或保管室内存放。

第三十条 在贮存过程中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性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做好防湿、防热、防晒等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储存强酸、强碱的专用库房或保管室地面应具有耐腐蚀的性能,经常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应设置应急喷淋器和应急眼睛冲洗器。

第三十二条 储存剧毒危险化学品、有毒气体的库房或保管室应安装防爆通风机。

第三十三条 储存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库房或保管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或保管室内外应设置监控设备。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或保管室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的外边应设置遮阳板或雨搭。窗户上的玻璃应采用毛玻璃或涂白色漆。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或保管室设置的灭火器数量和类型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负责人应根据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库房或保管室内单独存放,并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负责人应定期对贮存的化学品进行盘点和核查,防止化学品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丢失事故的发生,如发现化学品丢失,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及后勤保卫处。

第四十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存放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尤其应注意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固定措施;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应)气体必须分开存放;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应设置专用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柜子或者容器,并粘贴明显标识。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设置独立存放空间。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放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明火作业。

第四十四条 严禁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私自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应如实登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误领、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后勤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领用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应对危险化学品张贴相关信息标签,对没有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禁止使用。

第四十七条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十八条 各教师领用危险化学品需坚持“单次使用最少量”原则,严禁超量领取。

第四十九条 应设专人建立管理台账,危险化学品领出时须登记领用的时间、用于做实验或科研项目的名称、领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规格、使用量、结存量、使用的地点、领用人的姓名、管理人的姓名。做到账物相符,用剩的危险化学品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私自带出实验室。

第五十条 涉及用到有毒、有害、有气味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

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在使用期间,实验室必须严格控制人员出入,临时及外来人员不得接触。教学实验过程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教师在场。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教师应安排详细的指导,介绍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指导教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严禁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

第五十四条 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提倡实验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安全隐患。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第五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及时上报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上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报告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由二级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具体指挥、处置工作。

第五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溢出,应立即围堵,通过围堵堵截溢出化学品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进行中和处理,再覆盖,用泡沫或其他覆盖品覆盖住外泄的物料,抑制其蒸发,最后进行收容,对于液体泄漏可选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首先切断电源、熄灭所有加热设备,快速移去附近的可燃物,关闭通风装置,减少空气流通。火灾发现人应正确使用灭火器进行初期火灾处置,火势较大时,立即拨打119报警,通知学校后勤保卫处,由专业消防队来进行扑救,其他人员不可盲目行动。

第六十条 发生有毒气体吸入,立即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新鲜处,注意保温,勿使受冻;呼吸衰竭者立即给予人工呼吸,并给以氧气,立即送医院。

第六十一条 受到强酸伤害时,迅速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2%的小苏打水冲洗患处。受到强碱伤害时,用2%稀醋酸或2%硼酸充分洗涤伤处。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二级学院要对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均须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须根据本办法制定院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内容,均以国家和云南省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