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5 阅读数:26587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和科学研究的正常开展,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合格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实训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实训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广大教职工要积极参加和关心实验实训室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要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实际出,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学校加强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树立全心全意为实验教学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建设一支技术过硬、工作能力强的实验实训室师资队伍。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要根据各门学科和各类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编写或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以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实训室应当结合教学改革的总体目标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有计划地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以教学为主,同时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学术与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账、卡、物相符,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有效防止,切实加强实验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制度以及各室自行制定的各种实施细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一定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实训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实训室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要对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建设效益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严格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的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保障实验实训教学需求和实验实训室建设所需的基本资金,合理规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讲究精神文明 ,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状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购置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要按年度计划进行,要求做到选型合理,经济实用,供应及时;设备采购按照学校有关政策进行。由于论证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和管理,各实验实训室还可在不违背上述文件精神的条件下自行制定管理细则,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实训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负责组织对各实验实训室进行评估,视情召开实验实训室工作会议,总结评比,表彰先进。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人员
第二十四条 在分管校领导统一领导下,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代表学校行使实验实训室管理职能,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各二级学院要逐步建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独立体系。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全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认真履行职责,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探索推进主任负责制。实验实训室主任一般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教师或实验实训室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负责人(主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其任用应经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或各实验实训室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二级学院一把手负责制,负责做好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登记检查和隐患排查。学校组织不定期安全检查,对违章现象进行处理,对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和现象提出批评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于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从事上述环境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保待遇,其他人员应根据实验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按有关规定享受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待遇。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的劳保物资由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负责采购和发放。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对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医学标本、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工作,要设专库存放危险品和剧毒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制度执行危险剧毒物品的审批、登记、领用、使用及处置工作。实验实训室负责对初次进入本室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密教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