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1 阅读数:10830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学业和生活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扎实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为完善学业导师(班主任)制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业导师(班主任)是指受聘后,主要对学生的学业规划、专业学习、创新创业与就业能力提升负有指导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学业导师(班主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认真,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学科专业背景、业务水平高,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专业指导能力。
(三)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行业发展。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熟悉学校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不兼任学业导师(班主任)。
第三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学业导师(班主任)的主要职责
学业导师(班主任)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本班级学生学习指导工作。
(一)教书育人、立德树人。帮助学生价值观引导和思想引领,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充分发挥职责,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二)制定、落实学业导师(班主任)工作计划。帮助学生建立学业档案、制定学业规划,做好学生的专业教育;围绕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增强专业自信心,培养专业学习兴趣。
(三)指导学生制定和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学科偏好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指导和督促学生实施学业规划,落实学习计划。
(四)指导学生的专业选择、专业学习和课程选择。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与专业素养,解答学生学习问题。
(五)指导学习困难学生。帮助学习困难学生分析存在的问题,指导其不断改进;做好受到学业警告学生的转化工作,帮助其制定课程重修计划,提供必要的学业帮扶。
(六)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加强对学生的学法指导,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
(七)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和思想动态,积极与辅导员沟通交流,共同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八)学术发展指导。引导和指导学生参与学术讲座、学科竞赛、科研活动等,开拓学生专业视野,增强学生专业兴趣,培养学生学术思维、科研意识和科学精神。
(九)职业规划指导。指导学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及专业的考级考证报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做好学生实习、就业、创业、学历提升的指导与帮扶。
(十)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其他课外活动,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
第六条 学业导师(班主任)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可通过专题讲座、座谈讨论、电话、网络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交流形式,对学生进行分类指导,大胆尝试和创新指导方式方法,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和学习情况,指导并解答学生在成长成才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建立学业导师(班主任)定期反馈工作制度,及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反馈学生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业导师(班主任)在指导过程中,须在工作手册上做好工作记录,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指导效果。
第四章 选聘与配置
第九条 学业导师(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必须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学业导师(班主任)工作。
第十条 学业导师(班主任)采用个人自荐和各二级学院指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选聘工作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进行,聘任结果由教务处发文公布,并报学校党委、学生处、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培养实施全过程管理,学业导师(班主任)聘用时间为专科三年、五年制五年,原则上中间不得中断或者更换。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所聘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所聘部门审定,并将调整后的名单向相关部门备案。不再担任学业导师(班主任)者,其工作量(绩效津贴)从次月起停发。
第十二条 原则上1个学生行政班配备1名学业导师(班主任),行政岗教师可以兼任。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业导师(班主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业导师(班主任)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学业导师(班主任)的遴选、聘任、改聘、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学业导师(班主任)资格的教师都有义务承担学生的学业指导工作。学校将担任学业导师(班主任)经历且考核合格作为专任教师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担任学业导师(班主任)的,由所在学院进行教育,仍拒不担任的,以后不再聘任,在职称晋升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业导师(班主任)考核主要由教务处与人事处统筹,具体实施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各二级学院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考核细则。考核采用“五结合”的全方位考核方式进行,即将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我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和学生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续聘及津贴待遇相结合。
考核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年12月底、7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并计入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学业导师(班主任)考核原则上主要由二级学院(领导)评价、学生评议、学生科评议三部分组成,考核按百分制打分,计算方式为:总评分=学生评议分×50%+二级学院(领导)评价×40%+学生科评价×10%。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
第十七条 学业导师(班主任)学年实际指导的学生总数不足15人或指导的学生因学习受到学业警告,或指导的学生由于违反学习和考试相关规定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该学业导师(班主任)当学年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担任学业导师(班主任)期间,若年度考核不合格,将不再续聘,且与对应职称评聘挂钩。
考核结果由各二级学院报学校党委、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备案,并接受抽查、复审。
第十八条 学校在各二级学院对学业导师(班主任)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复评,并将优秀学业导师(班主任)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优秀学业导师(班主任)在岗位评聘、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学业导师(班主任)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称职的学业导师(班主任)各二级学院要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调离工作岗位。对学生中途提出要更换的,经各二级学院与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核实,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同意更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业导师(班主任)的工作给予核算相应工作量,具体工作量核算按照学校相应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报请学校党委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业导师(班主任)登记表
2.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业导师(班主任)统计表
附件1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业导师(班主任)登记表
学院/部门:______________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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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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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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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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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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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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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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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教育教学经历:
签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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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签章: 日期: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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