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06 阅读数:11779 分享: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它既是对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一种测试,也是目前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为进一步体现职业教育课程评价方式的改革方向,规范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本办法中所指的课程考试与课程考核名词意义等同。本办法所指考试包括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含实验、实训、实习等)的考核。
第三条 教务处是学校各级各类考试的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考试行使指导、监督、检查、评价等职权。
第四条 学校教学计划内考试是指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在既定教学计划中以满足培养需求而在全校范围内组织的相关考试。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的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等。
(一)学生按要求完成课程各环节的学习,第一次取得参加考试资格的考试为正考。
(二)对于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学校提供一次不重新修读课程而直接参加的考试为补考。
(三)对第二次及以上修读课程的考试为重考,即重修考试。
(四)补考未通过的课程,不能再次选择补考,只能重修。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再次选择重修。重修不安排补考。
(五)正考合格的课程可允许重修一次,并按高分登记成绩;补考通过后的课程不允许重修。
(六)当前学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必修课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统筹协调。选修课不组织补考及重修,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在下一学期重新选课学习并完成相应考试即可;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课程不安排补考,只能选择重修。
(七)教学计划内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及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各二级学院及教学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及建档等工作,具体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考试方式要求
各二级学院及教学单位要围绕课程教学目标,建立试题库(案例库、技能测试库),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的考试制度。
第六条 考试方式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及处理办法,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教学单位要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实际,选择多样化的考试方式。各专业应积极采用答辩、口试、项目设计、实作、汇报、竞赛、调研报告等考试形式。提交的考试材料可拓展为报告、论文、方案、电子数据光盘、实物作品等不同形式,或采用上述方法的组合完成。凡国家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涉及的课程,在针对相关专业实施期末考核时,题型应涵盖并不局限于执业(从业)资格考试的全部类型。
课程考核要更注重过程性考核,要加大过程考核成绩比重,注重过程的学习成效。
第七条 命题原则及基本程序
(一)课程考试命题前,各教学单位要精心组织成立课程考试命题小组,指定命题负责人,设计命题方案。
(二)所有考试方式都应有试题,每套试题应有附件,包括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采用答辩、口试、实作、汇报等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还需要根据评分标准设置评分记录表。
(三)试题的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应覆盖课程标准的主要内容;试题的难度要恰当,分量要适中;要体现对“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的考核;并应着重引导学生综合能力与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发展。
(四)试题题目的措辞要严谨明确,科学合理,不超纲,避免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不出偏题、怪题,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要保证试题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的错误。
(五)按照统一课程标准实施的多专业课程采用统一试卷进行考核,各教学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若同一学期、不同专业开设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因专业不同而课程内容和课时不同,则须分别出题,不能使用同一套试题。
第八条 命题要求详见《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考试命题要求及评分细则》。
第九条 命题保密要求
(一)出题教师须对自己所出的试题负责,不得私自将自己所出的试题传给其他任课教师,如若考试时出现试题泄密,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试卷命题不得直接选用近两年已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试题。
(三)开卷考试的试题,其解题过程及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四)试卷命题工作结束后,出试卷的教师将试题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电子文档按规定上报。严禁出试卷的教师到对外营业的复印店打印试卷,一经发现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五)命题教师在计算机上进行命题时,均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及光盘)应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严禁任课教师用在线通讯工具传递试卷,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
第十条 复习保密要求
(一)复习内容只能以课程章节、板块的形式进行全面复习,让学生能把握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严禁任课教师把试题及标准答案直接告诉学生,或将考题以划范围的方式告诉学生。补考前不得安排复习补课。
(二)任课教师在复习期间,严禁打印试卷,更不允许将试卷底稿带入教室。若发现上述情况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三)考试前,任课教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有学生在场的地方谈论有关试题和答案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暗示或泄露试题和答案。
(四)发现试卷已经有泄密嫌疑者,应由相关教学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备教务处。
第十一条 参与试卷印刷、分装和保管的所有人员都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一旦发现,从严处分。
第十二条 试卷印刷
(一)试卷由学校指定的印刷厂统一印制,教务处专人负责统筹,各教学单位配合完成,教务处统一收集试卷送至印刷厂印制。
(二)除笔试外,采用答辩、口试、实作、汇报、竞赛、调研报告、项目设计等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仍然需要印制标准试卷、评分标准和评分记录表,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试卷印制结束后,由各教学单位派专人进行分装,保密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若在此期间发生泄密,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各课程考试按课程归属由所属二级学院具体安排考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
(一)所有课程期末考试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正常教学周结束的后两周内。如需要提前考试,须经课程归属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专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五年制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安排课程考试,考试进行期间,教师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考前准备工作
(一)考场的布置在考试前一天完成,由各教学单位进行检查。
(二)考场的布置要求
1.考场必须整洁。考场内除该考试必备的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与考试相关的物品和字迹。
2.原则上考试须单人单桌单行或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科目穿插,并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实行随机编号,学生要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和身份证进入考场。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根据教室容量安排,课桌的抽屉须无任何物品。
3.如有需要,电源及放音设备要能够正常工作。
4.在考场门上粘贴考场号,在课桌上粘贴或标示座位号。
5.考场须设置“考生物品摆放处”,用于考生入场时摆放随身携带的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6.黑板板书内容(写明考试科目、时间等)如下图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主考教师、巡考人员安排
(一)每个考场要配备足够的监考教师(20人以上配2名监考教师,80人以上配3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由各二级学院及教学单位派出。
(二)监考教师在期末考试前必须参加各教学单位组织的考务工作培训。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考试办公室签到,领取试卷,按《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监考守则》的要求进行监考,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和有关表格。
(三)学期末或学期中(周末)安排到监考的老师无特殊原因都需要配合完成监考工作。若有特殊情况,需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需要通知好相关的代替监考的老师按时监考。
(四)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由各教学单位从主讲教师中指定,主考教师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并到相关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在课程考试中要派人员参加巡考,巡考人员要填写《期末考试巡考工作日记》并在考试结束后交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
(六)校级巡考人员由教务处负责安排,督导巡考人员由督导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七条 阅卷安排
(一)笔试考试阅卷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各教研室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流水作业。试题得分只能打正分,各阅卷教师及复核教师须在试卷的相应位置签章。
(二)严禁阅卷教师让学生参与期末考试阅卷、评分、统计分数等与期末考试有关工作。
(三)阅卷要求详见《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考试命题要求及评分细则》。
第十八条 成绩上报
(二)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即可通知学生登录教务系统查询成绩。
(三)学生成绩关系学生的学习成果,成绩录入教师应准确录入成绩,各教学单位成绩审核人应严格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成绩(入库学生即可查询)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如经核实确为成绩录错情况,成绩录入教师需提交成绩更正申请表至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申请更正成绩,并按《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查卷
课程考试成绩评定后,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在考试结束后6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二级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后,方可查阅试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 免修(免考)
(二)对于取得职(执)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经认定部门批准同意后相关课程成绩以90分记载,并获得相应学分。
(三)思想政治课、社会实践、通识类实践体验、创新创业与学术科技活动、综合素质类活动、综合能力培训、测评、实验(训)、毕业实习等不得申请免修。
(四)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报开课单位审批,并参加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五)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参加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报学生处批准后,参加其他特定项目训练,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以免修《大学体育》《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总评成绩记为“良好”或者“85分”。
(七)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者,凭合格证书可申请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英语课程。
(八)高中阶段外语学习语种为非英语的,经参加省级以上相关语种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凭合格证书可申请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英语课程。
第二十一条 免修(考)申请手续
办理免修(考)手续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开课单位审批同意后生效。申请书原件交开课单位,复印件交学生所属二级学院,由开课单位在“成绩标识栏”标注“免修”。
第二十二条 申请缓考的范围
(一)缓考办理仅限必修考试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补考、重修、毕业设计和其他国家级、省级统一组织的考试不予办理缓考。
(二)申请缓考的条件
1.因病缓考,原则上只同意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考试学生的缓考申请,需附医院证明,否则无效。
2.因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志愿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时间冲突的,由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报教务处审批。
3.因特殊事件,比如自然灾害,直系亲属病危、丧葬等情况,报所属二级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批,并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缓考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缓考,须在课程开考前一周内,填写《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附各项申请条件所需证明。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和开课单位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缓考。审批通过的申请书原件交开课单位,复印件交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并由开课单位在成绩录入系统进行“缓考”标注并告知任课教师。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申请的,应及时向辅导员报告,由辅导员在开考前上报至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和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学生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开始的两日内(含考试当天)凭相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
第二十四条 缓考安排
(一)缓考安排与下学期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取得的卷面成绩与形成性成绩按原比例构成总评成绩。
(二)按规定办理缓考的学生,由开课单位在系统内标注“缓考”成绩标识并告知任课教师。
(三)因特殊原因获准缓考后又需取消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前到开课单位办理取消缓考,并在系统内取消缓考标识,否则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四)原则上缓考学生不得对同一门课程提出两次及以上缓考申请。
第二十五条 缺考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期末成绩以“0”分记,由成绩录入人在成绩标识栏标注为“缺考”:
(一)考试前未申请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二)考试前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三)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缓考申请,逾期未补办缓考者。
缺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需重修。
第二十六条 取消考试资格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的期末成绩以“0”分计,由任课教师报开课单位审核,并在教务系统内成绩备注标识为“取消考试资格”,同时告知学生:
(一)一门课程无故缺课(含请假)学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
(二)作业、实验(训)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及其以上;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训、实验)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七条 补考合格者成绩按“60”分记,重修课程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补考、重修原则上不办理缓考。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总成绩以“0”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教师,扰乱考场秩序的;
(十)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总成绩以“0”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将事先制作的“成果”充当实习、实训考核成绩的;
(八)剽窃、抄袭他人的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成果的;
(九)网络课程找他人或替他人完成学习或考试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雷同卷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所有参与者;
(十三)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的;
(十四)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或协助他人团伙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六)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采用不正当非法手段、方法,以提意见为名,扰乱视听、破坏正常教学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受留校察看处分二次作弊的;
(九)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达到开除学籍者,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监考教师认真填写《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及违纪情况或作弊物证交所属二级学院教学办公室;对于考试违纪、作弊者,各二级学院要及时报送审批流程,根据审批结果发文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成绩登录完毕后三天内,教师将考试相关材料交各教学单位存档。
第三十四条 必修课程的存档材料封存期为7年,其余课程的存档材料封存期为5年。封存期结束后,相关材料由各教学单位报学校统一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