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09 阅读数:26113 分享: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了《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2023年5月6日
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中心环节,是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课程建设对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逐步建设成一批能适应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要求的、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程一般是指单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也可以是相关课程组成的课程群。
第五条 课程建设类别为:理论课和实践课。课程建设分级为:一是新开课程建设,主要由教学单位组织开展建设;二是合格课程建设,由教学单位立项建设,学校抽查验收;三是优质课程建设,由“专业-学院-学校”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评估择优产生;四是精品在线课程建设(以下简称精品在线课程),主要从优质课程中择优遴选,由学校组织开展课程建设;五是课程改革项目,由学校统筹安排、统一申报。
第六条 校企合作课程建设。校企合作课程是指由学校、企业(或实务部门)共同建设的应用型课程,是一类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课程,纳入校级特色课程建设范畴。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开发与建设校企合作课程。
第二章 课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课程建设要以习思想为指导,与专业建设相结合,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使课程教学在更高的层次上得到优化,使主要课程的教学质量达到较高的水平。
第八条 课程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课程体系整体优化的原则,本着“加强基础、拓宽专业、优化结构、精简内容、注重实践、形成特色”的原则设置课程体系;
(二)坚持“整体规划、分层实施、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三)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减少课程的重复建设。
第三章 课程信息规范
第九条 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类别(必修、选修)、课程性质(理论、理论+实践、实践)、学分、总学时、学时分配、开课学期、开课学院及考核方式等。
第十条 在专业简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简介、课表及学生成绩单等教学资料和管理文件中,同一课程的信息须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课程信息的认定工作由课程归属的教学单位与教务处共同审定,一经审定,由教务处统一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教学单位不得变更课程信息相关内容。若确需变更,需经课程归属的教学单位重新审议论证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课程信息变更
(一)课程信息变更主要包括:课程名称的变更、课程学分和学时的改变、开课学期的改变等。
(二)课程信息若需变更,课程所属的教学单位必须填写《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课程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1)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三)凡涉及课程信息变更的课程,在报送专业开课计划时需填写《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专业开课计划调整申请表》(附件2)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课程的新增与停用
(一)符合下述三种情况之一,课程管理教学单位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增设新课程:
1.因设置新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课程整合和开发等需要;
2.为提高学生人文社会、科学技术素养,丰富学校课程资源的需要;
3.为实现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二)若需增设课程,课程所属的教学单位必须填写《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新增课程申请表》(附件3),并附有关资料(如课程标准、主讲教师情况、教材选用等)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开课和进入课程库。
(三)申请增设新课程的课程名称不与学校原有课程同名,教学大纲内容与学校原有某一课程不能大部分雷同。
(四)如需要停用现有课程,由课程所属部门填写《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务系统课程停用申请表》(附件4),申请停用课程。
第十四条 课程命名是课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进行课程体系构建和学生选课的重要依据。课程名称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不因课程内容的部分变更而改变课程名称,课程内容的变更可以通过修订课程标准体现(详见附件5)。
第十五条 课程代码采用9位制,代码设置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公共类课程由涉及相应课程的教学单位统一设置,编码顺序为开课部门4位,层次代码1位,流水号4位;专业课由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设置,编码顺序为专业编号5 位,流水号4位。课程代码设置后由于专业撤并等原因,课程停开的其课程代码保留(详见附件5)。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归属
第十六条 设置课程应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课程名称和学时、学分必须规范,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加强课程体系改革,加强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与整合,明确所设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基本要求,并据此编写相应课程标准。
第十七条 所有课程严格按照归口进行管理,由课程所属的教学单位负责进行课程的建设和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课程信息的规范、课程标准的制订、课程资源建设、教材建设、课程教学改革、课程教学任务落实、课程教学质量评估、课程考核组织及教师任课资格的初步认定等。
第五章 课程建设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内容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课程考核改革、教学档案建设等几个方面。
(一)教学队伍建设
通过课程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知识和年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确定课程负责人,主干课程要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或实验教师。
(二)课程教学条件建设
教材选用合理,教学参考资料、习题齐全。积极开展教材建设,鼓励建设立体化教材。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管理规范,实验设施满足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能很好利用校内外实习基地,满足课程教学需要。有关课程教学的教学标准、授课教案、课件、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教学录像等教学资源上网,为学生的个性化学习提供支持。
(三)教学内容及课程体系改革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符合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构建课程设置以及教学内容与科学技术发展和学校人才培养特征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以专业负责人为核心的专业学期任课教师联系制度,必要时可调整课程设置,并将成果及时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之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反映本课程领域内的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及与相关领域的交叉、融合情况,反映时代特征,努力突出学校特色。
(四)实践教学改革
实践教学应注重学生的主动参与、综合运用和开发创新。尽量减少验证性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推进实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建设,将多媒体技术、仿真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实验教学手段引入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的效果。课程设计紧密结合应用实际,鼓励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五)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开展研究性学习,促进学生学习能力提高。积极合理地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通过实施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有效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学习,促进学生积极思考;将教学重心从“教”转移到“学”,最大限度地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创造性思维。运用好网上课程教学平台,推动教师与学生的网上交流与互动,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专业课程要积极推行“双语”教学。
(六)课程考核改革
积极改革课程考核手段和方式,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考核由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组成。形成性考核主要检查学生平时学习的程度和效果,是过程性评价,考核形式要多元化,根据不同的学习方式来确定考核的形式,平时过程考核应有记录。终结性考核是检验学生对一门课程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对知识的应用能力,更重要的是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水平。终结性考核要科学化、方法灵活多样、题型设计不断创新、内容宽厚兼容。主干课程终结性考核一般应建有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考后教师应对课程教学、学生学习情况及课程考试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价。
(七)教学档案建设
扎实开展教学文件、教学辅助资料(包括课程标准、教案、讲稿、教学进度表、教材、实践指导书、实验实习报告、记分册、听课记录、教研活动记录、课件、习题集、试题库等)的建设。教学档案完备,编制符合学校规范要求,保存完好。
第六章 课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课程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对面向全校开设的主要公共基础课、主要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等进行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教务处具体负责协调工作,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和各教学单位课程建设与评估领导小组负责课程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部门所属的课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各单位课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组织已经立项的各级课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成立相应的课程建设与评估领导小组,加强课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和过程管理。组织对课程的教学信息评价调查,组织听课、观摩教学,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等多方收集意见和建议,对课程建设组织阶段评估与各教学单位级评估。
(三)各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负责人,三门以上的相关课程可设课程教研室主任。课程(或课程群,下同)负责人应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最新学术成果,了解相关学科的交叉和应用,提出本课程的建设规划与近期计划,具体负责课程的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四)各门课程应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制定课程建设规划。课程所属的教学单位应根据课程建设规划,合理、有效地分配教学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课程的建设工作。
(五)每年度末,均应进行本年度课程建设工作的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末对该学期开设的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组织学生进行评价,此外,学校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对教学单位的课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定期对归属本单位的课程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通过课程建设检查及时收集教学过程中各方面的反馈信息,以促进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合格课程建设与管理
(一)新开课程经过两轮教学实践后,必须申请进行合格课程验收。经过两轮教学实践后,还没有进行合格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新开课程,原则上不得再次开课。合格课程验收要求:师资队伍结构合理,能满足教学需要;具有完善的教学基本文件,如课程标准、试卷(库)等,且与本课程教学目标相符合;选用的教材或实验教材能满足教学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社会实践;有实践学时的课程,其实践教学环境和实践设备能满足学生实验需要;能结合本课程的教学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二)合格课程建设和评估验收由课程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对没有通过合格课程评估验收的所属课程都必须自行立项进行建设,限期通过评估验收。
第二十五条 优质课程建设与管理
(一)学校对优质课程构建“专业-学院-学校”三个层面的三级质量体系。专业所属教研室负责起草课程设计方案,组织教学和评价;二级学院负责审议课程设计方案,提供学习支持和学习资源,并对课程进度和学生成绩进行监督;学校负责课程质量审定、评估和检查。根据课程建设的方向,优质课程可分为特色课程建设项目、视频资源课程建设项目等。
(二)优质课程的立项每年进行一次,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立项程序是:各教学单位结合各自专业的课程建设规划,确定拟建设课程名单及建设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建设经费在学校下拨给各教学单位的教学专项经费(含专业建设经费)控制总额中列支。对于建设任务完成好、质量高的教学单位,将持续鼓励;对于课程建设不力的专业,将减少直至停止配额。
第二十六条 精品在线课程建设与管理
(一)为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趋势,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丰富教育教学资源,鼓励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和现代教育技术优势,以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课、受众面广量大的公共课和专业核心课程为重点,建设适合网络传播和教学活动的内容质量高、教学效果好的精品在线课程。建设要求是:全面开展课程建设,在教学团队、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材、教学资源与教学管理等方面具有显著示范性和带动作用,并对我省其他高校具备较强开课潜力的精品课程。
(二)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立项,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维护周期不得少于2年。立项程序是: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各自专业的课程建设规划,组织、推荐课程负责人申报,课程负责人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专家组答辩,由学校审核并发文公布。精品在线课程建设经费由学校统筹资助。
(三)精品在线课程的建设立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全校性的公共课、专业核心课程和特色课程。
第二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精品在线课程建设与管理
省级及以上的精品课程的立项,原则上从校级精品在线课程建设项目中推荐,对特别优秀的,可直接推荐申报。其立项程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申报课程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建设并实际运行,经二级学院初审、学校评审、公示等环节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合格课程、优质课程、精品在线课程等制定课程评估体系,实施课程评估与动态管理。不定期对课程库中的合格课程、优质课程、精品在线课程进行评估。课程评估共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需改进、必须改进。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结果的应用
(一)课程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对各教学单位年度教学工作考核的指标之一;
(二)课程评估的有效期均为4年,已评课程需接受不定期检查,评估为“必须改进”的课程将根据检查结果重新确定课程质量等级;
(三)对评估为“必须改进”的课程,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应向教务处提出整改计划,并在第二次开课后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仍为“必须改进”的课程列为“预警课程”,“预警课程”的数量将与专业建设评估结果挂钩。
第七章 课程改革专项项目
第三十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定期发布课程建设专项计划。鼓励各教学单位教师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工作,全面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核心,强化课堂教学设计与组织,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性,不断加强专业、课程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课程改革项目”的建设立项,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立项程序是: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所在教学单位;所在教学单位对申报材料、课程条件和课程质量进行初评后向学校推荐申报;学校组织专家,按照申报要求,对各教学单位推荐的课程进行评议,确定并公示立项名单。课程改革项目建设经费由学校统筹资助。
第三十二条 所有立项建设课程均采取项目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包含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示范推广等环节。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或自行终止建设工作的项目,将停止资助,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课程建设立项申报表、立项评审标准、中期检查、结项验收指标体系等,在各项工作通知中说明。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的所有成果视为职务性成果,其非商业性使用权归属于学校。课程建设与改革成果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学校免费开放,课程负责人及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章 课程建设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 课程建设的评价目的在于加强对课程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进行监督与控制,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课程建设的导向作用,推进课程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综合实现课程建设目标。学校将通过质量工程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等方式对在课程建设及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果予以支持。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按项目申报,专款专用,具体要求详见《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各项工作通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