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1 阅读数:11200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高职扩招弹性学制学生达到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教发〔2019〕6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扩招后高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厅函〔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弹性学制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 高职扩招弹性学制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可,学籍管理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合法学习身份、课程学习及其全过程管理的规范、要求和标准的规定,是学院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入学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职扩招弹性学制新生,必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证件不齐者,不予注册。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处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报到时,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对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所报考专业或者该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经复查合格的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在校生注册
(一)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生发展部办理注册手续。
(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常事由以外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六)凡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
第三章 学制
第六条 学院高职扩招弹性学制的学习年限通常为4年(具体以云南省教育厅规定为准),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规定的教学任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缓考、缺考
(一)申请缓考的范围
1.缓考办理仅限必修考试课程,公共选修课考试、补考、重新学习考试、毕业设计和其它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办理缓考;
2.因病缓考,原则上只同意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申请缓考,须附相关医院的证明材料,报教学科研部审批;
3.因学院统一组织参加志愿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时间冲突的,由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因事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如确实因重大突发事情发生而无法参加考试的,须附个人申请及有关证明,报教学科研部审批。
(二)申请缓考的程序
1.学生申请缓考,须在课程开考前一周内,填写《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附各项申请条件所需证明材料,经教学科研部部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缓考。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原件交教学科研部,复印件一份交学生发展部,一份交课程归属部系。
2.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考前完成申请的,应及时向辅导员请假,并由辅导员在开考前告知教学科研部,在本门课程考试开始的两日内(含考试当天)凭相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
(三)缓考安排
1.缓考原则上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取得的卷面成绩与其他成绩按原比例构成总评定成绩;
2.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由课程归属系部在“成绩标志”栏标注“缓考”。
(四)缺考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前未办理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的综合成绩以0分计,“成绩标志”栏标注“缺考”。缺考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需进行重新学习。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中,必修课程须参加重新学习。
(一)线上课程缺课学时超过该课程线上授课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及其以上。
(二)线下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学期集中授课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及其以上。
(三)作业、实验(训)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作业总量三分之一及其以上。
(四)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训、实验)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除不准参加课程补考外,还要按本规定第七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成绩记载
(一)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通过补考的学生成绩按60分记载;重新学习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有关考核的其他标志:
1.未经请假无故缺考,在“成绩标志”栏标注“缺考”;
2.考试作弊学生,在“成绩标志”栏标注“作弊”;
3.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成绩标志”栏标注“取消考试资格”。
第五章 免修(免考)及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 免修(免考)及学分互认
(一)免修(免考)
1.对于取得职(执)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免修相应课程,课程成绩以90分记载,并获得相应学分。
2.思想政治课、体育、军事训练、社会实践、通识类实践体验、创新创业与学术科技活动、综合素质类活动、综合能力培训、测评、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不得申请免修。
3.学生因病或身体生理缺陷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经学院指定医院出具医疗证明,本人申请,体育教研室审核,系部主任及教学科研部审核批准后可以转修保健课。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参加军训者,经学院指定医院出具医疗证明,报学生发展部批准后,参加其他特定课目训练,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学分。
4.因高中阶段外语学习语种为非英语的,经参加省级以上有关语种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凭合格证书可申请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英语课程。
(二)学分互认
1.对于有工作经历的学生,相关培训经历、技术技能达一定水平及在相关领域获得一定级别的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经教学科研部审核确认后,可以认定其成绩并免修相关课程。
2.对于学生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平台学习或参加与学院签订学分互认的同层次学院修读的课程,经教学科研部审核确认后,可以认定其成绩并免修相关课程。
第六章 补考与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补考和重新学习课程考核合格,均可取得学分。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补考。同一课程只可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者不得申请重新学习(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申请重新学习)。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补考,可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修读。学生必须在规定年限内完成选修课的学分。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该学期不再安排补做,可按规定结业后一年内申请重做。重新学习的课程考试仍不及格者,不得补考,须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再次申请重新学习,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若有多次重新学习成绩,以最高分数记录。
(一)凡无故缺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缺考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补考,只能申请重新学习。
(二)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记载,学分绩点为1.0;重新学习课程考核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
(三)补考必须按教学科研部规定的日程统一安排进行。系部或任课教师不得任意安排补考。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
(四)重新学习需由本人向教学科研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重新学习登记手续。重新学习学生应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原则上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并参加正常考试,成绩及格,即可以获得学分。对于没有后续班级的专业,经教学科研部同意,可以采取自行修读及教师指导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到校学习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偷盗、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当代大学生和学院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经学院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生应当遵守学院教学全过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线上教学期间,学生必须按时签到,完成线上教学规定学时;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第二十条 集中面授期间,无特殊事由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需提前做好安排,按时参加学院的所有教育教学活动。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办理请假时,病假须持有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正式病情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学生发展部审批,并报教学科研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教学时间,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实习、实训、集体活动日旷课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矿课时数在同一学期内累计计算,下一学期自动清零重新累计。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健身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扬和奖励,并适时组织优秀学生评选活动。奖励表彰材料应进入学生档案,事迹突出者,应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服务与警示相结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其他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5种。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生所旷课时数,给予相应处分:
(一)线上、线下课程一学期旷课累计5~10学时,给予班级内部通报批评;
(二)线上、线下课程一学期旷课累计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线上、线下课程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线上、线下课程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线上、线下课程一学期旷课累计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线上、线下课程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违纪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以及在考试用桌上、身体上涂写等)、违纪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者、交换试卷或考位者、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院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无异议的,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院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教学科研部牵头各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学院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进步表现的,处分期满后可申请解除处分;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考察期间仍旧违纪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学生受到处分后,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本人有特殊原因并经家长同意申请退学者。
(二)学生自动退学:
1.无故逾期(开学两周)不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2.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含线上教学课程)。
(三)学院予以退学:
1.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生活或严重影响本人及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
2.在修业年限内,任何一学年,所修课程经补考和重新学习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分之三及以上者;
3.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4.拒不交学费者;
5.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
第三十六条 退学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辅导员、所属系部、教学科研部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
(二)学生自动退学或学院予以退学者:由辅导员、所属系部、教学科研部签署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无法送达的可使用校内公示或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以上形式均视为通知已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凡学习未满一学年者,可根据学习年限和考核成绩发给学习证明;学习已满一学年及以上者,可根据学习年限和考核成绩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明。
第三十八条 退学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示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学院注销其在校关系,取消学籍。
(二)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三)退学学生已产生的教学费用不予退费。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毕业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各环节的学习并通过考核,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模块学分,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结业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分要求,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发给结业证:
1.已办理退学手续者;
2.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二)结业学生可以在两年内申请重新学习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根据教育部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新学习,或者重新学习后仍未达到规定总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肄业
学习一年以上者(开除学籍除外),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者,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规定及时在“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的学年注册、毕业生的学历注册、在校生学籍异动和信息修改等工作。学生需在“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及学籍学历注册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同时上报云南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发证日期即为网上验证日期。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对于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根据国家或上级相关规定研究处理,并根据实际需要作明文修订或制订若干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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