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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5 阅读数:19891 分享:

为加强学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采购负责人和送货员当场登记确认,直接由供货单位及时补齐或更换。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入库应仔细核对药品的日期、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及生产厂家,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入柜时按照有效期排列。

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负责人应每月对使用数量、流向、库存进行核查清点。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必要时给予通风和除湿措施,以防药品霉变、潮解、变质。

八、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以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并且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九、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十、使用后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一、一旦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丢失等情形,主管部门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后向后勤保卫处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