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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5 阅读数:19879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法,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校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实训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废弃物”,是指本校各实验实训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21年版)》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其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工作等。

(二)建立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在国家相关废弃物处理系统上办理备案手续。

(四)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是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须制定并落实本实验实训室的废弃物安全管理规程和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须对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教学、科研等各类人员进行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实训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禁止任何人随意弃置废弃物。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废弃物的回收与暂存

第十一条 废弃物暂存间应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

第十二条 危废暂存室外部应醒目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室内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回收和暂存,不得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进行混装回收,不得将固体液体废弃物混合回收,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及一般废弃物混放。

第十四条 严禁将实验实训室废液随意倒入水管内或实验实训室固体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十五条 收集废弃物容器的装置应在醒目的位置粘贴相应的废弃物标签,并在标签上注明名称、主要成分、特性,标签上的信息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1.化学危险废弃物废液的收集和存放应按照化学品性质和危险程度分类进行回收,使用专用的废液桶盛装,禁止将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并贴上标签,做好相应的记录。

2.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3.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记账、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同种类的剧毒化学品的废液回收后要分别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并贴上警示标识,做好详细记录;固体可由原容器暂存,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

4.一般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5.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一般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标签,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的塑料密封袋或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在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玻璃)应使用专用的锐器盒进行分类收集后再统一回收。

4.其他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废弃物暂存间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有防渗漏处理。

第十八条 含重金属的废液,不管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第十九条 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应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才能进行暂存。

第二十条 实验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废弃物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容器盛装暂存,集中上报废弃物管理负责人联系相关单位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第二十一条 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和特性配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他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盛装危险废弃物液体容器内的液体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75%。

第二十四条 在具备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各二级学院应对实验实训室已收集的废弃物做好加强防护,妥善保存。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废弃物如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危险性气体钢瓶等应妥善临时存放于实验实训室合适位置,各二级学院的相关负责人联系有资质处置单位上门回收。

第二十六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废弃物的转移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废弃物管理负责人负责办理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理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转移废弃物到学校指定的暂存间或者是联系有资质的单位上门收取废弃物时,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在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转移联单,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废弃物的处理

第三十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过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管内或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 处理实验使用的过期、变质药品应收集在专用的黄色医疗废弃物垃圾桶内。

第三十三条 普通钢瓶拟报废时,应当上报实验实训室主任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十四条 必须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前,各二级学院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人将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回收、暂存和处理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的工作中,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失误造成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