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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0-24 阅读数:8581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全面提升,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二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统筹管理,二级学院负责实验实训教学、仪器设备等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的新建、改建、合并、撤销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四条  新建、改建、合并、撤销和调整实验实训室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二级学院或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照相应流程获得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二级学院等教学单位不得自行新建、改建、合并、撤销和调整实验实训室

    第六条  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须经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统一命名或批准命名,不得随意使用简称或习惯名称。

    第七条  新建、改建、合并、撤销和调整实验实训室,涉及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仪器设备应相应调整,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建设的实验实训室项目实行挂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实训项目与要求、仪器设备操作注意事项、安全与环保规定、紧急情况处置措施与提示等,均应通过标牌或展板(特别安置或上墙张挂)醒目公示。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按计划和评估标准进行。其中房舍、场所、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和二级学院的人事计划。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除学校投入专项建设资金外,要充分挖掘现有人力、物力等各种资源,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鼓励各二级学院自筹资金,加强本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保证实验实训课开出率,积极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努力建设开放型的实验实训室或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以适应科技发展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二条  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要积极推进采用计算机和实验实训室综合管理系统等现代化手段,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基本信息(包括实验实训室任务、教学及工作量、人员情况、人员考核记录、工作记录、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购置和使用情况、仪器设备运行保养与维修情况、安全与环保等)的记录、整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和实验教学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实训室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做好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计量、标定及检定和各项管理工作;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账、实验教学记录;做到账、物、卡真实准确,并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各二级学院和实验实训室要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实验实训教学基本功的培训及对工作人员的各项业务培训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医学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